新修订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表决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本市历来重视科技进步工作的制度保障,1996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分别于2000年进行了修正、2010年进行了修订,在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提出要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奋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从“建框架”向“强功能”跃升。2022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施行,在框架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战略使命和龙头带动、示范引领功能,凸显时代性、创新性和引领性。新修订的《条例》共十一章四十七条。
着力强化基础研究
加强基础研究,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强化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带动性基础研究布局;二是明确本市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基础研究;三是明确本市建设“基础研究先行区”,在选人选题、经费投入、组织评价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
加强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为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二是对本市在促进成果转化、成果赋权、转化激励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三是明确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
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本市通过多种方式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机制;三是明确本市推动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强度和水平;四是明确本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支持和服务保障在沪国家实验室等的建设,建立实验室体系;二是明确本市创新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三是明确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激发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活力
为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本市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并对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相关工作机制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明确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二是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三是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鼓励人才在不同创新主体间流动;四是完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不同类型科技创新人才实行分类评价。
促进区域科技创新
为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新修订的《条例》对本市统筹各区创新发展,加强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开展先行先试作了规定;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明确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本市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机制,并对推动本市各类创新主体高水平“走出去”、推动国际科技组织等主体高质量“引进来”作了规定。
强化政府服务保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科技进步工作中的服务和保障,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二是明确本市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激励科技创新;三是对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作了规定;四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源保障和共享方面的工作要求;五是明确本市开展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为有力保障科技创新有序开展,提升科技治理整体效能,新修订的《条例》一是明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明确本市完善科研诚信机制,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加强科技安全管理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三是明确本市打造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激励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发展中敢于担当、勇挑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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